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县、乡、村三级义务消防队的通知
(关府办〔2008〕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充分发挥各级灭火救援的合力作用,确保农村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提高救灾工作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的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组建县、乡、村三级义务消防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消防队的组成
(一)县级消防队:除以县公安专职消防队员和现役消防队员组成的消防专职队外,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企业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4-7%,并明确1名负责人进行联络。
(二)乡镇级义务消防队:以各乡镇所属职能部门、派出所为基础,组建不少于12人的义务消防队伍,并明确1名负责人进行联络。
(三)村级消防队:每村人数不少于10人,选拔责任心强、思想素质高,有文化水平,身体条件好的青壮年组成,并明确1名负责人进行联络。
二、义务消防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灭火救援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人武部、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统一指挥全县农村防火救援工作,确定总体救援决策和行动方案,调整工作部署,就近协调义务消防队伍积极参与救援,协同作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处理灭火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领导小组,参与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和行动建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农村灭火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和管理本乡镇及所辖村居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救援设施。根据县农村灭火救援领导小组指令,调动指挥所属义务消防队伍参加处置工作,对发生火灾现场实施救助,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救济和灾后重建,搞好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