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及其公共文化单位应对群众文化组织员和文化志愿者进行集中辅导、培训和考核。全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考核结果应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的重要依据。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要根据居民意见,提出具体培训需求。街道乡镇文化服务机构负责汇总上报需求。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需求计划,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满足基层需求。
第四十二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统计、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下一级文化服务机构要定期每季度向上一级文化服务机构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文化服务统计数据。根据上级要求,各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各填报单位和填报人应准确、客观地填报数据,不得有不报、迟报、误报、漏报和瞒报等不当行为。
第七章 服务人员
第四十三条 街道乡镇文化服务机构编制为3-4名专职群众文化组织员。每个社区行政村文化室(多媒体综合文化中心)配备1-2名群众文化组织员。人口众多的社区行政村,每增加2000服务人口增设1人,不足额的按下一数级计算。编制不得挪为他用。
第四十四条 群众文化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职称),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热爱文化事业,具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群众文化组织员应具有基本文艺技能,具备良好思想道德素质,热爱群众文化工作,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负责人和群众文化组织员除具备文艺技能外,还应具备现代化办公技能。
第四十五条 经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负责人和群众文化组织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技能测试(分值30%)、群众满意度测评(分值20%)、完成本职工作(分值30%)、组织协调能力和其它方面(分值20%)。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艺术类专业毕业生或具有文化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士。
第四十六条 要对群众文化组织员定编定岗,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在岗人员请假、休假期间或退休、被调离、辞退后,各文化服务机构应及时补充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四十七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