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立项依据等)、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概况、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预算部门制定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七章 绩效管理结果和应用
第四十条 绩效管理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与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具体分值一般为百分制,具体等级一般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绩效目标评审意见、绩效跟踪意见、绩效评价结果等是当年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调整、进入财政预算滚动项目库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优、良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信息反馈、结果共享等规章制度。预算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绩效目标评审意见、绩效跟踪意见、绩效评价结果等向预算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