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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适用于所有管理对象,反映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绩效标准是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编报绩效指标,制定绩效指标,编制可行性报告,并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定、审核、批复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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