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扩大养老援助对象。对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独生子女家庭中困难老人、苏州市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困难老人,援助年龄从原规定的年满70周岁以上降低到60周岁以上。
(七)调整养老援助标准。对纳入政府养老援助服务的介助、介护老人,由每人每月给予450元、600元补贴的养老援助标准,调整为每月给予500元、700元,以服务券形式给予养老援助对象。
(八)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开展为老服务,凡养老服务组织吸纳具有社工专业资格人员从事为老服务的,按社区工作者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依托市人社局培训指导中心定点的培训基地和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对养老服务人员实行免费培训。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在同一为老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每月给予100元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补贴增加100元,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11年以上,月补贴800元。凭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进行补贴。已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不再享受特岗补贴。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200元、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列支。鼓励为老服务组织实行员工制,建立服务人员凭职业资格等级得到提升使用、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的激励机制。设立养老服务单位集体户口。凡取得《养老护理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养老服务人员,被养老服务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且同时段参加社保,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落户在养老服务单位集体户口。鼓励子女、亲属或邻居照顾老人。凡政府援助养老的老人,其援助经费可以给予服务老人的子女、亲属或邻居。
(九)提高养老经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按上年度60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数,以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不含各级政府原来对“三无”、“五保”老人的保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养老服务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等。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助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市社会福利总院建设、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及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十)提供金融贷款服务。不论公办还是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金融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凡具有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较大的可以放宽到10万元,期限为两年,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措施、利率、管理、考核与服务,按照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老年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对新建的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基础设施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加快信息服务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互连互能的原则,筹建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助、生活帮助、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共信息平台。重点建立老年人呼叫系统,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呼叫应急服务。基本实现全市8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家庭老年人居家呼叫系统和应急救援网络全覆盖,其中,困难老人的呼叫系统安装、服务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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