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升为老服务质量。到2015年,完成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负责人的轮训;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1.实行岗位免费培训。到2015年,实施“5332”培训工程,利用5年时间,全市免费培训3000名初级、300名中级、20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
2.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3.设立养老服务特岗补贴。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根据服务年限,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的特岗补贴。
三、政策措施
(一)制定老年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根据《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各地实际,编制市区(七区)和各市老年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通过科学布局、合理设点、分类实施,将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助餐点等建设项目逐一落实到各个街道(镇)、社区(村),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的各项任务。市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由市政府颁布;各市根据市专项规划原则、目标、任务和本地实际,编制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同时,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优先安排老年服务设施合理用地需求。其中,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用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同时要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利用闲置房屋开办养老机构,必须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并经民政部门同意和符合城市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许可材料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应用地手续。经县级以上民政、卫生部门同意筹建的养老机构、护理院,消防部门予以审查批准。
(三)鼓励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凡新建具有介助、介护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对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新增生活能自理、介助和介护床位继续按每张2500元、4000元、5000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以上建设补贴由原分三年拨付调整为分两年各按50%的比例拨付,从养老机构开办运营当年给付。以上建设经费补贴由各级财政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列支。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将原每张介助、介护床位月运行补贴从8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120元、200元。运营补助经费由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四)健全医疗服务政策。经苏州市、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护理院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凡符合条件的,社保部门及时给予医保定点。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建立家庭责任医师制度,完善社区医生上门服务制度,实现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95%以上。
(五)增加居家养老设施补贴。凡新建、改(扩)建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不论公办或社会力量兴办的,休息床位达到20张以上,具有配(就)餐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400平方米、600平方米及以上,各级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对服务功能、服务项目达到要求,建设面积尚未达标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酌情给予补贴。凡社区新建具有固定场所,并配备冰箱、微波炉、灶具、就餐桌椅器皿、清洗消毒设备等必要设施的老年助餐点,各级政府一次性每家给予2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和老年助餐点运营经费补贴仍按苏府规字〔2010〕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