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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
(苏府〔2011〕19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办理市人大“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议案,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如下若干补充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不断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大力加强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大力拓展为老服务功能,大力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基本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设施先进、投资多元、服务规范、城乡一体、人民满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由特定人群向社会公众拓展,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老有所养”向“老有颐养”、“老有乐养”跨越。到2015年,基本形成“9064”养老服务格局,即全市老年人口中,90%的老年人享受由社会化服务提供的自助式养老;6%的老年人享受由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组织提供的互助式养老;4%的老年人享受由养老机构提供的集中式养老。在更高层次上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各类为老服务组织协调发展、覆盖城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网络。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原则,到2015年,全市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40张,床位总数达到6万张。其中,具有护理性质的养老床位占总床位数30%以上。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总床位50%以上。
  1.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市级建有1所100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各市、区建有1 所 400 张床位以上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和1所 200 张床位以上的、以介护或临终关怀服务为主的公办护理院,重点满足失能、病残、高龄等困难老年人入住需求。
  2.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加大扶持力度,落实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多种类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3.拓展城乡养老机构功能。改善现有敬老院、福利院基础设施,在做好“三无”和“五保”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功能,鼓励向社区开展延伸服务,使养老机构为周边居家老人,特别是失能、空巢老人提供短期居住、日间照护、配餐助餐、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服务,让更多的社区老年人共享机构的优质资源。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到2015年,在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所有街道(镇)和大型居民住宅小区(人数在1万人以上)全部建有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城乡社区建有助餐点580家,覆盖面达30%以上,其中,中心城区75家,覆盖面达50%以上。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有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
  1.加快设施建设。完成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助餐点建设任务。日间照料中心配备20张以上的休息床位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助餐点提供老年人就餐和送餐服务。
  2.完善服务组织。各市、区成立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各街道(镇)建有居家养老管理中心;社区(村)建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3.健全医疗服务。市区和各市建有1所以上老年病专科医院或在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专科病区。建立就近、便捷、覆盖城乡老年人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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