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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房屋损害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八)煤矿企业应按补偿协议履行补偿义务,及时向受损对象支付补偿款,补偿费用计入企业成本。煤矿企业不配合调处工作、不及时履行补偿义务或支付补偿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应进行督促。拒不履行生效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高度重视煤炭开采造成的农房损害的补偿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解决采煤引发的农房受损补偿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矿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切实落实责任。煤矿企业必须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承担责任,严防发生人员伤亡。凡农房损害补偿没有解决完,还有纠纷、信访问题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减免两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凡不按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不得办理采矿权年检、采矿权延续、采矿权转让、采矿权抵押、扩大矿区范围等手续;凡因采煤沉陷出现房屋垮塌造成人员伤亡的,除依法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外,还应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监测责任,做好排查巡查,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撤离受威胁人员。

  (三)科学制定政策。采煤引发的损害补偿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受损程度、影响范围、补偿对象等存在较大差异,情况不一。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2011年年底前,根据本意见精神,认真调查研究,详细测算,科学制定当地损害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既要保障受损群众得到合理补偿,又要防止造成煤矿企业过重负担;既要积极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又要维护好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四)依法维护权益。投诉人应依法维权,不得寻衅滋事,阻碍煤矿企业的合法生产,违者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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