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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房屋损害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纠纷解决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村采煤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投诉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不愿申请调解的,应告知投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多人因同一损害事实同时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告知投诉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或将有关材料及时转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投诉人申请进行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煤矿企业、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等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申请人为50人以上的或大中型煤矿的损害补偿纠纷,应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督促煤矿企业进行补偿。

  (四)当事人对致害责任有异议的,经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渝办发〔2006〕74号)执行,责任认定费用由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人承担。最近3年已按规定进行过责任认定,在同一煤矿的采动影响区内其它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进行责任认定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五)当事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经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申请由调解机关指定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鉴定。评估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或评估的一方垫付。经评估鉴定补偿金额高于煤矿企业主张金额的,评估鉴定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经评估鉴定补偿金额低于煤矿企业主张金额的,评估鉴定费用由申请评估鉴定的一方承担。其中危房鉴定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调解机关应及时根据专业机构的鉴定或评估结论重新进行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当事人不愿申请进行责任认定和损失评估,或对责任认定或损失评估结论仍有异议,经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投诉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地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向投诉人给予司法援助。

  (七)补偿协议达成后应由调解机关组织当事人进行公证。公证只收取工本费,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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