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负责,政府监督的原则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谁致害,谁补偿”的原则,凡采煤破坏地质环境,造成房屋损害的,均应由煤矿企业承担补偿责任。煤矿企业是补偿责任主体,要及时治理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恢复地质环境,修复或拆除采煤造成的危房,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工作主体,应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综合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责任,实施治理和补偿。
(三)平等自愿,协商优先的原则
因采煤活动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纠纷应在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的督促下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能够达成补偿协议的,按补偿协议执行。不愿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依法解决。
(四)属地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解决煤矿与当地农民群众的农房受损补偿纠纷,应当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防止违法集访或上访。在研究解决方案时,既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要支持合法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要兼顾矿业企业可持续发展与当地居民逐步能致富的需求。
四、房屋补偿指导标准
因采煤活动引起农村居民房屋受损,由煤矿企业采取维修加固、货币补偿、异地迁建等多种形式给予补偿。
经鉴定,房屋受损等级达到A、B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督促煤矿企业根据受损情况进行加固维修,或按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维修费用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凡目前未制定房屋维修费用标准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房屋受损等级达到C、D级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农村房屋重置价格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并组织督促煤矿企业按受损农户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或进行异地迁建。
房屋迁建应本着“确保安全、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符合乡村规划,科学选址,规范建设,政府统筹协调给予各种优惠政策,组织受损农户相对集中建设新居。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拆除受损农房,修建新的房屋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打捆使用各种涉农资金,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结合土地整治、地票、巴渝新居等项目,规划建设居住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