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房屋损害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渝国土房管函〔2011〕7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煤炭是工业的粮食,是我市重要的能源矿产,对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需求、增加税收、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煤炭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采煤破坏地质环境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纠纷比较突出。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合情解决因采煤活动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纠纷,逐步建立采煤沉陷区治理恢复长效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促进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房损害补偿工作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持统筹平衡,务求根本解决采煤活动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问题。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补偿责任在企业、工作主体为区县。因采煤活动破坏地质环境的,由煤矿企业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责任,实施治理,及时协调解决由此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纠纷,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矿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因合法煤矿采煤活动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纠纷,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执行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依法解决损害补偿纠纷。
开采其它矿产资源引发的损害补偿纠纷处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合理补偿的原则
处理因采煤活动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纠纷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对损害事实及损害结果进行调查鉴定,科学判断采煤活动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致害责任,据实测算损失金额,对受损方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