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六、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

  七、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投标人进行加分。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监理费,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九、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后,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十、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一)采用资格预审时的资格预审结果;

  (二)开标记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