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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的实施意见


  四、分离重点

  (一)将企业中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与主业进行分离,设立专门的物流、运输、仓储公司,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运输、包装、配送等业务由社会闲散车辆或外地车辆承担的,由企业设立物流公司,统一管理运输车辆,实行集中配送,集中结算。

  (三)对企业内部的建筑、安装业务进行分离,设立相应独立的建筑安装公司,承揽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建筑、安装工程。

  (四)对企业内部存在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等业务进行分离,成立相应子公司。由母公司支付子公司技术转让和服务费,子公司可对外独立承揽业务。

  (五)对企业闲置的资产和剩余劳动力,可组建相应独立的租赁、物业管理和劳务服务公司。

  (六)对企业内部的维修、修缮、安保、洗浴、卫生医疗、餐饮、娱乐等业务进行分离,成立专门服务公司。

  (七)其他可从主业中剥离出来,有利于服务业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业务和项目。

  五、支持政策

  (一)财政政策

  1.对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2010年未分离前实际缴纳营业税为基数,自2011年至2013年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实现的营业税地方留成超过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2011年按20%,2012年按15%,2013年按10%)给予补助,用于支持新设立企业发展。

  2.各县(市、区)补助新设立服务企业营业税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与县(市、区)分级承担。

  (二)税收政策

  1.主辅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运作,其自有并用于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实有困难的,报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

  2.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分离后设立的属于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高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有关规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优先认定为省、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分离后设立的服务子公司,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规定加速折扣条件的,允许采取加速折旧,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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