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七、市民政局
  (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二)督促指导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四)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八、市财政局
  (一)研究制定全市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九、市人社局
  (一)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内容,加强职业培训对象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对全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五)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十、市国土局
  (一)严格城市消防总体规划中消防站用地的管理,指导消防站建设单位办理用地预审、土地划拨报批等手续;
  (二)督促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安全。
  十一、市住建局
  (一)督促指导城市燃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三)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把关。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四)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地方标准;
  (五)会同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应当进行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