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发布《天津市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给予转发。

5 灾后调查与总结

  5.1 灾害调查评估
  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结束后,市海洋局负责组织各涉海企事业单位对海洋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各涉海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将调查和评估情况上报市海洋局。
  调查评估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
  特别重大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重大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较大(含)以下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调查评估报告完成后,市海洋局上报市政府,并经审核后上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5.2 灾害应急工作总结
  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海洋局立即开展灾害应急工作总结,回顾本次灾害应急管理和观测预警服务工作情况,于48个小时内将工作总结报国家海洋局。

6 应急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当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响应人员的手机应处于开机状态。
  6.1.2数据通讯网络、传真等信息传输设备应始终处于正常状态,传真机应设置于自动接收状态。
  6.2经费保障
  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6.3基础信息保障
  市海洋局进一步强化海洋观测系统建设,完善观测站点布局,做好海洋灾害信息的采集和传输工作。

7 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的演练
  每年的5月份,市海洋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
  7.2宣传和培训
  由市海洋局组织相关单位,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每年开展一次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活动,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学校、社区、企业宣传海洋灾害知识,以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8 附则

  8.1术语
  8.1.1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8.1.2海浪灾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