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发布《天津市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4.3.2.1应急响应启动
  预测管辖海域将发生达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的海冰灾害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提前24小时发布海冰警报。
  4.3.2.2应急组织管理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局领导值班,每日至少参加1次国家海洋局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冰灾害发生发展动态。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领导应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开展海冰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海冰灾害动态。观测人员对管辖海域的海冰进行连续观测,获取冰区外缘线位置、冰型、冰密集度等观测数据上报。
  如预测未来海冰灾害最高可能发布Ι级(红色)警报或Ⅱ级(黄色)警报时,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申请召开应急视频会商会,提前部署海浪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
  4.3.2.3灾害预警发布
  每日发布1次海冰灾害警报(含最新海冰灾害实况)。如预测未来海冰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
  发布海冰警报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以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报送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发布警报信息。
  4.3.2.4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天16:00前至少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4.3.3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终止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密切关注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海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标准之下时,发布海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4.4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4.1海啸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4.4.1.1应急响应启动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灾害警报后,按照国家应急预案转发警报。
  4.4.1.2 应急组织管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局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指挥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领导应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啸灾害预警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海啸灾害动态。观测预报人员24小时值班,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监测实况和预警信息,保证监测资料获取和传输的正常运转。
  事态严重时,由市海洋局报请市政府启动我市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程序。
  4.4.1.3灾害警报发布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密切跟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以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转发警报信息和海啸灾害实况。
  4.4.2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终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