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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发布《天津市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Ⅰ级(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
  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
  4.2.2.2应急组织管理
  海浪灾害Ⅰ级(红色)或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局领导值班,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海浪灾害Ⅲ级(黄色)或Ⅳ级(蓝色)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局领导组织灾害预警应急会商,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领导应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浪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Ⅰ级或Ⅱ级),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海浪灾害动态。观测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Ⅰ级或Ⅱ级),及时检查海洋站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确保观测数据的正常获取和实时传输。
  如预测海浪灾害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未来最高可能达到发布Ι级(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时,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申请召开应急视频会商会,提前部署海浪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
  4.2.2.3灾害警报发布
  发布海浪灾害Ⅰ级(红色)警报频率不低于每日4次;海浪灾害Ⅱ级(橙色)警报的频率不低于每日3次;海浪灾害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的频率不少于每日2次。
  密切跟踪海浪的变化情况。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如预测未来海洋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发布海浪灾害警报,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以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发布警报信息。
  4.2.2.4灾害应急速报
  Ⅰ级(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发布后,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4.2.3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终止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密切关注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海浪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标准之下时,发布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4.3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3.1海冰消息预告
  预计海冰对管辖海域将产生灾害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至少提前48小时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发布海浪消息。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海冰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海冰灾害,应及时发布海冰威胁解除消息。
  4.3.2海冰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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