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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发布《天津市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领导应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风暴潮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风暴潮灾害动态。观测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检查监测站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确保观测数据的正常获取和实时传输。
  如预测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未来最高可能达到发布Ι级(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时,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申请召开视频应急会商会,提前部署风暴潮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
  4.1.2.3灾害警报发布
  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发布频率不低于每日4次;风暴潮灾害Ⅱ级(橙色)警报的频率不低于每日3次;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的发布频率不低于每日2次。
  密切跟踪风暴潮的变化情况,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如预测未来海洋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发布风暴潮灾害警报,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以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发布警报信息。
  4.1.2.4灾害应急速报
  Ⅰ级 (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发布后,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预计台风登陆前或影响最严重前24小时内,加密至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
  4.1.3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终止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密切关注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风暴潮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标准之下时,发布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4.2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2.1海浪消息预告
  预计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海浪对管辖海域将产生灾害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发布海浪消息。台风浪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温带天气系统引起的海浪至少提前36小时发布。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海浪灾害,则转入响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浪灾害,应及时发布海浪威胁解除消息。
  4.2.2海浪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4.2.2.1应急响应启动
  预测管辖海域将发生达到应急响应标准的海浪灾害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提前发布海浪灾害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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