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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发布《天津市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并启动海冰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4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4.1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并启动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4.2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并启动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4.3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并启动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4.4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并启动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程序


  4.1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1.1风暴潮消息预告
  预计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风暴潮对我市管辖海域将产生灾害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向市海洋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滨海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涉海企业及媒体发布风暴潮消息。台风风暴潮至少提前72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风暴潮灾害,则转入响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风暴潮灾害,应及时发布风暴潮威胁解除消息。
  4.1.2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4.1.2.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管辖海域将发生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风暴潮灾害时,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提前发布风暴潮灾害警报。
  Ⅰ级(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台风风暴潮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
  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台风风暴潮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
  4.1.2.2应急组织管理
  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或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局领导值班并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召开的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相关工作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或Ⅳ级(蓝色)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洋局领导组织灾害预警应急会商,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生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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