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办法的通知
(宁房改[2008]第7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措施,支持广大职工购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拉动住房消费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持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办法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要适当上调,调整幅度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水平、职工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对贷款家庭夫妻双方都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可再适当增加。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比例。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贷款比例由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调整到75%;对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贷款比例由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50%调整到60%。
三、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要适当延长,延长期限要根据职工购房情况、收入水平、贷款额度等因素确定。借款人借款年限由一般不超过法定退(离)休年龄,调整为超过法定退(离)休年龄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