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具体按县新农合办要求执行)。
第六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属城镇居民并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身份属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辖区管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项基础工作,建设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情况、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和协调征地安置补偿费中社会保障金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经办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的变化情况;卫生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新农合医疗;县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与各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个人积累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单位:岁、月
领取养老保障相对应的年龄
| 计 发 月 数
|
60
| 139
|
61
| 132
|
62
| 125
|
63
| 117
|
64
| 109
|
65
| 101
|
66
| 93
|
67
| 84
|
68
| 75
|
69
| 65
|
70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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