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符合本办法的被征地农民必须自本文执行之日或征地基准日起一年之内,一次性建立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逾期则不能享受财政补助。
因特殊情况,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的,需与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签订分次缴纳协议,但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费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在申领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时,必须全部缴清。
第五章 医疗保障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1、凡属本县范围内被征地且领有《被征地农民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
2、被征地农民身份变为非从业的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融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被征地农民身份已转为从业城镇居民的,随同所在单位参加融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被征地农民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参保程序
1、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按下列程序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1)提供《被征地农民登记证》;户籍簿原件及家庭参保成员户籍簿页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籍的居民持集体户籍复印件);参保人员提供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丧失劳动能力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证明材料(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低保对象证明材料(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填写《柳州市融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参保申请登记表》。
(3)经复核确认后,参保人持《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保费缴纳通知书》到融水县信用联社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参保人缴费后持信用社《现金缴款单》到参保办理处领取《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
2、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1)提供《被征地农民登记证》、用人单位人员编制本、工资挡案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