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其户籍迁出统筹地的,一律不转移养老保障关系,达到申领养老待遇条件后在原统筹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申请中途退保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中个人积累账户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的资金来源: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其他
第二十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2007年12月31日之前所需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在2010年底前分三年安排。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县级和乡(镇)财政负担。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办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缴纳手续。办理手续时,由村民委员会持被征地农民的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被征地农民登记证》原件到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核定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起始年度和缴费金额。
根据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起始年度和缴费金额,按如下两种方式缴纳:
(一)个人和村集体在本文执行前已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将个人、村集体负担部分的缴费金额一次性地缴入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指定专户。
(二)个人和村集体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尚未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在征地基准日后3个月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的征地补偿时一次性从征地补偿费中将个人、村集体负担部分的缴费金额直接缴入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指定专户。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花名册和补助金额确认表后,及时将县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划入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指定专户。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实行封闭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