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报表》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参保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参保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参保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筹集由个人、村集体、财政共同承担,个人和村集体分担比例为70%、财政承担30%。其中个人、村集体的具体分担比例,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的筹集方法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之前被征地的农民统一以2006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 20%,积累年限为15年,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为27108元(其中个人和村集体承担18975.6元,财政承担8132.4元)。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的农民按照征地基准日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积累年限为15年。
第十七条 个人或村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也可以选择2006年(及以后年度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或100%作为基数,缴费比例和积累年限不变来筹集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财政补助部分仍按第十六条的基数执行。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由社会统筹积累金和个人积累帐户组成,即:财政补助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积累金;个人积累帐户由个人和村集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构成。个人积累帐户的管理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后,经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核准,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积累帐户养老金组成,其中:个人积累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积累帐户储存额乘以计发系数0.57除以本人领取养老保障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表)。具体计发办法参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