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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不含已退休、在学、服兵役及服刑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一人就业或1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合计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家庭。

  1、申请“零就业家庭”的程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向所属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零就业家庭”审核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材料:

  (1)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被征地农民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的《失业证》复印件。

  (4)1寸免冠近照3张。

  2、“零就业家庭”扶持政策。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被征地农民家庭中的1人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零就业家庭”援助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可享受一定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可享受3次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享受1次全免费的定向(初级到中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或2次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成员可享受2次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享受2次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章 养老保障

  第十条 在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特殊性,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本办法的养老保障:

  (一)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16周岁以下(含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二条 按照个人自愿、村集体参与、财政补助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机制,即: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期限为15年(以下称“积累年限”)。

  第十三条 参保人应当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征地农民登记证》

  (二)参保人所在村屯出具的土地承包情况证明

  (三)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1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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