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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出生日期以其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三章 培训就业

  第六条 县就业服务中心免费为被征地农民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

  (一)办理失业证要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失业证申领表、求职登记表,居住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必须核验表格资料合格,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5个工作日内送县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县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后,10日内通过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发放《失业证》。

  (二)办理《失业证》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被征地农民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证明

  4、1寸相片3张。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持《失业证》享受一次政府补贴技能培训和两次免费职业介绍;

  (一)报名参加政府补贴培训要求。凡年满16周岁,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政府补贴培训。

  (二)报名参加政府补贴培训报名提供材料:

  1、提供《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

  2、《被征地农民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证明

  4、1寸免冠近照5张,2寸免冠相片1张;

  (三)免费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招聘会,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1、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应聘简历;

  3、计划生育证明

  4、1寸免冠近照3张。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持《失业证》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和政策扶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优先扶持和重点援助。

  (一)失业登记满一年以上,且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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