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出生日期以其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三章 培训就业
第六条 县就业服务中心免费为被征地农民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
(一)办理失业证要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失业证申领表、求职登记表,居住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必须核验表格资料合格,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5个工作日内送县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县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后,10日内通过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发放《失业证》。
(二)办理《失业证》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被征地农民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证明
4、1寸相片3张。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持《失业证》享受一次政府补贴技能培训和两次免费职业介绍;
(一)报名参加政府补贴培训要求。凡年满16周岁,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政府补贴培训。
(二)报名参加政府补贴培训报名提供材料:
1、提供《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
2、《被征地农民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证明
4、1寸免冠近照5张,2寸免冠相片1张;
(三)免费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招聘会,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1、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应聘简历;
3、计划生育证明
4、1寸免冠近照3张。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持《失业证》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和政策扶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优先扶持和重点援助。
(一)失业登记满一年以上,且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