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融政办发[2008]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个人积累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8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8〕79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融水县范围内因实施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被依法征收土地的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一)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土地被依法全部征收或剩余耕地人均面积不足0.3亩的承包户。
第二章 认定工作
第三条 征地基准日是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政府批准的日期,或是被征地单位(个人)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生效的日期。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集中申报,经当地乡(镇)政府核准,报所辖地派出所核查后,经征地部门初审,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统一发放《被征地农民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