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办发〔2008〕1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财综 [2007] 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进入市场的通知》(桂政发[1994]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融水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精神,为确保我县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为加强对我县划拨土地进行有偿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有效推进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和财政收支管理制度改革。
二、组织机构
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为加强对征收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工作的扎实推进,成立自治县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