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5.拟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含)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6.其他应视为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参加集体(会审)讨论的人员包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查人员、审核人员、执法办案人员等。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还应有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或法律专家参加。
(三)集体(会审)讨论结果应形成《重大案件集体会审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并存入相应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未经集体研究,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作出档案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认定的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作出对违法单位处以五万元(含)以上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三千元(含)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听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和《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结束后,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决定时,只能以听证案卷为依据,不能以听证案卷以外的、当事人未知悉的、未经过质证的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决定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案件,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附听证材料或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经分管领导审定,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