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着力提高基本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和财政保障制度。建立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机制和财政补助增长机制,新农合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财政补助不低于筹资的80%。健全失业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动态物价补贴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适当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 加快提升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水平。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将孤儿、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制度。全面推行普通门诊救助、特殊门诊救助以及大重病患者救助,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十二五”期间,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年增长10%。提高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的补贴标准。健全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确保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水平和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及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生伙食标准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积极推动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人民群众要求相适应,切实加强慈善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慈善事业监督有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3. 积极发展补充性社会保障事业。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兴办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满足人民群众更高或特定的保障需求。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加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引导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特别是大(重)病困难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大力发展居民商业养老、健康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
(四)切实加强社会保障统筹衔接。顺应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强化城乡、区域社会保障统筹协调和政策衔接,推进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整合,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统筹协调发展。
1.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实行基金省级预算管理,逐步扩大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规模。全面实现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探索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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