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关于开展融水县国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办发〔2008〕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关于开展融水县国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融水县国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广西保监局关于开展广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指导,通过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解决我县广大农村人口保险供给不足和低收入人群保险购买力不足的矛盾,满足广大农民及低收入人群保险保障需求,提高保险保障水平,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目标及原则
为试点乡(镇)广大农民和低收入人群、全县计生干部、无保障基层村官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产品。参保坚持参保人自愿投保的原则。
三、试点区域
本次试点区域为我县融水镇、永乐乡、和睦镇、怀宝镇、三防镇、香粉乡。
四、试点产品
试点产品为农村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投保条件、保险期限、保费和保险利益如下:
投保条件
| 凡参加新农合1---70周岁的农民及低收入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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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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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 1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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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 1、医疗费报销:如果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需要在镇卫生院以上医院治疗的,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基本医疗规定可报销范围的诊疗,医疗费报销80%,每年最高累计给付限额为3000元。
2、残疾金给付:如果发生意外事故,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按条款规定,根据残疾程度对应比例给付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以6000元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达到6000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身故金给付:如果发生意外事故,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按6000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死亡的,按2000元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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