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区(经济功能区)物价部门、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1]15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次。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详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各级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对己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仅挂号不医治,使一般诊疗费变相成为挂号费。对不严格执行《珠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自2011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编码
| 项目
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
单位
| 说明
| 价格
(元)
|
110100002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 含挂号(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费(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4)、肌肉注射(120400001)、静脉注射(120400002)、心内注射(120400003)、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4)、皮下输液(120400005)、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
| 各类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注射器、真空采血器、胰岛素专用注射器、三通管、延长管、留置针、留置导管、肝素帽、化疗泵。留置静脉针使用的透明敷贴。
| 次
| 1.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此项目收费。
2.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3.注射、输液均限门诊。
4.病历手册(16开以上)1元/本,其他0.5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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