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核查各地规划期间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重点核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面积和质量状况,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面积、地类,以及与占用基本农田的质量对比情况。
(四)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核查规划期间各
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制定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各县(区)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与开展情况。同时,核查各县(区)政府逐级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落实奖惩情况以及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等情况。
(五)耕地等级与耕地质量建设情况。掌握各地农用地分等定级确定的耕地等级、耕地地力等级评定与划分、耕地质量建设和监测工作等情况。重点核查农用地分等定级中耕地等级评定、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土地整治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和耕地土壤改良、耕地等级和耕地质量监测工作开展等情况。了解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田间工程建设等情况。
四、检查考核步骤
(一)各县(区)自查。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于2011年8月14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2006-201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规划期间本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下,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附表1-7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市级核查。根据各县(区)自查结果,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农牧局、审计局、统计局组成核查组对各县(区)进行核查,重点核实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自查情况,于2011年8月16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具体核查事宜由市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整改落实。各县(区)于2011年8月17日前,根据自查情况和市核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综合评价。根据各县(区)自查情况、市检查考核工作组核查情况和各县(区)整改情况,市核查组对各县(区)进行综合评价。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补划落实情况同时符合规定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
(五)报告情况。市考核组汇总考核情况,对规划期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于2011年8月18日前,形成检查考核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检查考核结果处理
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按程序依法依规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实绩分析的参考依据。
附件:1.2006-2010年耕地保护情况汇总表
2.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汇总表
3.2010年度基本农田占用(减少)和补划情况汇总表
4.2006-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表
5.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汇总表
6.耕地等级与基本农田建设情况统计表
7.耕地质量状况与耕地质量监测情况
附件1:
2006-2010年耕地保护情况汇总表
计量单位:万亩
年份
| 耕地增减变化情况
| 年末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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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净增减面积
| 增加耕地面积
| 减少耕地面积
| 合计
| 耕地
| 可调整地类
|
小计
| 整理
| 复垦
| 开发
| 农业结
构调整
| 小计
| 建设占用
| 灾害损毁
| 生态退耕
| 农业结
构调整
| 小计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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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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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0年分年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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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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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关系:2=3-8;3=4+5+6+7;8=9+10+11+12;13=14+18;14=1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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