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201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1〕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农牧局、审计局、统计局制定的《2006-201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固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2006-201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检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规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01)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考核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
中共中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l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l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01号)。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31号)。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2006-2010年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工作,固原市成立2006-201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黄雅杭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马凤贤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少军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罗占东 市监察局副局长
计发东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生智 市农牧局副局长
李国安 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继强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李少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信息上报等日常事务工作,并会同固原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农牧局、审计局、统计局做好国家六部(委)对我市2006-201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相关事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做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检自查和落实工作。
三、检查考核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01号)要求,全面检查考核2006-2010年规划期间(以下简称“规划期间”)全市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作为认定是否合格的核心内容。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和变更调查成果,考核规划期末各地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依据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成果,掌握规划期间耕地增减变化情况,核查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核查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补充耕地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各县(区)要对规划期间耕地净增减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大于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及未完成补充计划情况做出原因说明。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核查各地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各县(区)要对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和地类变化情况及原因做出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