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广西贺州市水岩坝锡铅锌矿详查探矿权增加勘查矿产磁铁矿、大理石矿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406号)
广西贺州市三和石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西贺州市水岩坝锡铅锌矿详查探矿权增加勘查矿种磁铁矿、大理石矿的申请,经我厅委托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公示无异议,确认磁铁矿、大理石矿属于你公司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矿产;并经贺州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同意意见。拟同意你公司登记持有的广西贺州市水岩坝锡铅锌矿详查探矿权增加勘查矿产磁铁矿、大理石矿。增加勘查矿种后的探矿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勘查时间和勘查程度自原探矿权首次登记时起连续计算;增加勘查矿种应交的价款,待你公司办理自有探矿权转采矿权或转让时进行处置补交。
如果增加的磁铁矿、大理石矿勘查程度没有达到开发利用的要求,请你公司接此通知后,委托原探矿权的勘查单位对原详查实施方案进行修编后提交有关单位评审,并将评审通过后的勘查实施方案分别报送我厅、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按有关规定提交开工报告后开展勘查工作。同时将5年内不转让该探矿权并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按照符合办理采矿权条件的地质报告和资源储量进行评估补交磁铁矿、大理石矿价款的承诺书送我厅存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承诺书的,视作你公司放弃增加勘查矿种磁铁矿、大理石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