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宁夏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
(宁建(科)字〔2011〕37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民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宁建(科)字〔2011〕10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11年宁夏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建筑节能门窗。
二、申报单位
建筑节能门窗生产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有正常批量生产能力,生产设备先进,生产工艺成熟稳定,自动化操作程度高,建立了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三)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门窗有关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四、申报材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产品鉴定证书;
(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
(五)建筑门窗标识测评机构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原件、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要求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规范装订成册,并附加目录。申报材料报送要求一式二份。评审中所需材料份数另行通知。
五、程序及要求
1、门窗生产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企业申请的建筑门窗标识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的门窗标识目录,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在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颁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向全区公布。
六、其他
1、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建筑门窗生产企业积极申报“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并做好申报企业的指导工作;
2、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出,取消申报资格 ,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产品或申请单位的标识申请;
3、委托宁夏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报材料的受理,自申报材料接收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告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
4、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宁夏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公室建筑节能管理科(银川市文化西街6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楼 )
5、申报截止日期:201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