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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5水土保持与水生态修复。(1)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着力抓好“长治”工程、坡耕地综合治理工程、丹江口库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工程;全面推动湖北省崩岗治理、石漠化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工程;启动三峡库区水土保持工程、革命老区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清洁小流域试点工程、重点区域山洪沟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以及全省面上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抓好恩施市、秭归县等国家第二批生态修复示范县的建设工作;有选择的开展省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作。(2)开展重要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开展入河(湖)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采取污染控制、生态清淤、生态水网构建以及水源涵养等措施,对我省洪湖、梁子湖、长湖、斧头湖、汈汊湖五大湖泊、大东湖、“1+8”城市圈以及其它县市重要河湖进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保护和改善该部分河湖的水生态环境;同时,全面推进农村河道塘堰综合整治。

  6水利管理与改革。“十二五”期间,要按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涉水事务的社会管理,深化水利体制机制改革,增强行业科学发展能力。(1)洪水管理。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划定防洪保护区、蓄滞洪区以及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和边界。编制完成全省主要江河、湖泊水库、运用频率高的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在主要江河流域和区域建立洪水风险管理制度。(2)水资源管理。抓紧制订全省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启动省、市、县三级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的编制工作,确定2015年全省各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3)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管护机制,建立完善河湖及水域岸线利用、管理和保护制度,明晰河道分级管理事权。结合水利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4)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完善预防监督制度,从严控制重要生态保护区等区域的开发建设活动,强化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5)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水利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水利建设管理法规的执行力度,严格监督水利建设管理“四制”(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执行,加强水利建设管理队伍和机构建设。(6)强化水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理顺水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完善水利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

  7行业能力建设。(1)水文事业发展。配套完善现有站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水文巡测基地建设,实现省、市(州)两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建设达标。加强水文信息服务和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可持续发展。(2)水利信息化建设。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高度共享的水利信息综合采集体系;扩展骨干网信息传输能力两倍以上,实现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建成省水利数据中心;全面推进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增强信息化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可靠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高效的系统运行维护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3)水利科技建设。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开展水资源利用方面的研究;以让湖泊休养生息为目标,开展湖泊的保护与利用研究;以排污权分配和生态修复为重点,开展水环境和水生态方面的研究;充分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开展水土流失方面的研究;以工程整险加固或续建配套建设为依托,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研究;建设试验基地,开展基础性科学研究。(4)水利普查工作。全面查清我省江河湖泊、水利工程、经济社会用水、河流湖泊开发治理保护、水土保持、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等情况,开展塘坝工程基本情况、河道采砂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效率、水文化等调查。(5)水利法制建设。完善民生水利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水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水利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力争出台《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抗旱条例》、《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同时修订《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加强水利法制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继续广泛深入开展水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6)水利队伍建设。建立灵活管理机制,大力提升党政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强力实施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队伍“领军人才工程”,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专家、大师和能手;突出抓好基层水利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吸引、鼓励高学历人才到基层工作,加大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大胆引进和使用经营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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