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实施,并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商务厅和省政府金融办组成。理事会归口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理事会日常工作采取高度授权的方式,由省科技厅牵头召集。
第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理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审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引导基金投资和投资退出,协调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等。
理事会议事规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有重大分歧,报请省人民政府决策。
理事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省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代表和相关社会专家组成。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评审委员会名单由省科技厅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决定。评审委员会每次随机抽取单数评审委员参加评审,其中省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条 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代表和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
(二)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并提前向理事会成员单位提交待议事项;
(三)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四)具体落实理事会各项决议;
(五)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作申请;
(六)办理引导基金投资事项的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