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担保机构。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推进和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建立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等担保机构互为补充的多元化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积极探索整合财政、发改、农业、扶贫等部门的支农资金,设立农村信贷担保基金,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社会资金参股,市场化运作的涉农信贷担保机构,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农村担保;鼓励现有各类商业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信贷担保业务;鼓励扶持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协会组织创办涉农担保机构,开展涉农融资担保服务。
(二)积极扩大农村抵(质)押品范围,创新担保方式。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之规定,积极探索将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产、标准化圈舍、日光温室、设施大棚、厂房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济合作组织股权、林地使用权、农业订单、保险单、仓单等纳入担保物范围。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涉农担保财产的评估、确权、登记、管理和处置机制,盘活农村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资产的效能。
1、重点探索将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担保方式。各县区政府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产流转的相关制度创新试点,做好宅基地及地上房产的评估认定及权证核发工作,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真正成为可用于抵押的有效担保物。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宅基地及地上房产流转的监督和审批,保护银行债权。
2、积极探索将农业设施作为抵押物的担保方式。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推进圈舍、日光温室、设施大棚的标准化建设力度,做好标准化圈舍、日光温室、设施大棚及厂房设备等农业设施的价值评估和产权认定,使其成为可用于抵押的有效担保物。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做好上述担保物的新建、转让、拆除及借款登记等各环节的监督和审批工作,以保护担保物权属的一致性和担保物的完整性。将达到一定价值的资产纳入可质押担保的范围,并按一定比例确定可担保的贷款金额和期限。
3、积极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等为质押物的担保方式。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确权认定及权证核发工作,使其成为可用于抵押的有效担保物。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认定、转让及借款登记的监督和审批工作,以保护权属一致性和可追溯性。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土地禀赋,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预期收益,确定可纳入质押担保的范围,并按一定比例确定可担保的贷款金额和期限。
4、积极探索以农业订单、保险单、仓单等预期收益权为质押物及农产品浮动抵押担保方式。以土地经营权为担保基础,附带地上农作物预期收益为质押,根据年租地平均租金经营期限+土地上农作物净收益的标准,由政府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对土地经营权及其预期收益进行评估认定,并按照认定价值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