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归侨侨眷低保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归侨侨眷低保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京民救发〔2008〕45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侨办:

  为深入贯彻党“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方针,按照市委常委会“全面解决我市贫困归侨问题和有效解决困难侨眷问题”的要求,根据《北京市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特就做好本市归侨侨眷低保家庭的相关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归侨家庭(指家庭成员有归侨)和侨眷家庭(指家庭成员有侨眷)申请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时,应提供归侨、侨眷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或民政局侨务科出具的身份证明信。

  二、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的归侨,符合低保分类救助制度1.15救助系数规定的,仍按原救助系数执行;其他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的归侨本人按救助系数1.1享受分类救助待遇。

  三、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的侨眷,符合低保分类救助制度1.15或1.1救助系数规定的,仍按原救助系数执行;其他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的侨眷本人按救助系数1.05享受分类救助待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