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恢复生产的通知
(镇政发〔2008〕90号)
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发生“8·21”安全生产事故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8月21日向你公司下发了停产通知书,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改15天。停产整改以来,你公司严格按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成立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做了大量的工作,排查整改了大批安全隐患。
2008年9月10日至11日,省安全生产检测评价中心专家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形成了检查意见。根据省安全生产检测评价中心组的意见,为早日恢复生产,你公司于9月11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恢复生产的请示》,请求恢复生产活动。经2008年9月12日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你公司恢复生产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恢复选厂、矿山的生产活动。
二、按照省安全生产检测评价中心组的意见,县人民政府作出以下要求。
(一)在生产过程中,请你公司按照省安全生产检测评价中心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抓好各项整改工作。
(二)全面加强公司内部的安全监管,在现有的安全管理基础上,根据矿山生产实际,认真抓好日常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各承包公司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