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离
《条例》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有的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有的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目录和指南编制不规范;有的单位公开信息的力度不够,没有按
《条例》要求全面公开政府信息;有的单位甚至还没有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完成今年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条例》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作为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加以法定化,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
《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各县(区)、各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工作流程,有效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有利于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效手段。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一定要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促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抓紧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切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普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网上政府信息公开预监测情况的反馈意见》(普信领办〔2008〕6号),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目录和指南,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切实加大政府信息发布的力度,按质按量、依法依规地公开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