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镇政办发〔2008〕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2008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和录入工作的紧急通知》(云人口发电〔2008〕21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就做好扶助对象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基本内容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资金来源和分级负担
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四)资金发放形式
1.采用直通车方式发放。
2.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3.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
(一)扶助对象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若夫妻双方有一方超龄,超龄的一方不得享受,未超龄的一方可以享受。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只要女方年满49周岁,无论男方是否达到年龄夫妻双方均可享受扶助。
2.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再婚夫妻分别生育过子女的,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本人年满49周岁即可享受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