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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工作的通知


  补贴所在乡政府管理经费5元/亩/年。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的经费。

  3.补偿资金的申请程序。基本农田补偿资金的申请定为每年11月一次性申请,由村委会、乡政府逐级向县政府申请,同时将《景宁县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审批表》和《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及补贴资金明细表》、公示等材料一并上报,经当地乡政府审核,由县农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复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乡政府管理经费由乡政府向县政府申请。补贴农户的资金,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一折通”账户;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基本农田保护人的,拨付到该集体经济组织。

  (二)资金的筹措和补助。

  补偿资金原则上以省返还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为主,确有不足的部分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安排。

  (三)台帐的建立和完善。

  基本农田的划定以县国土资源局完成的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依据。

  1.以村级为单位,对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完善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台帐中应载明保护责任人、保护面积、地块数量和对应地块编号、使用情况、补贴金额等内容。并每年对种植情况、设施保护等情况进行核对。

  2.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基本农田使用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以及帐册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核对、抽查和更新。

  3.乡政府将基本农田使用情况、补贴金额登记册在村级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期为7日,如有异议,经乡政府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公示期满后,与农户、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协议。

  4.建立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落实到村,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及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农户与地块等信息台帐,并逐年更新。

  (四)保护责任和奖惩措施。乡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逐项研究确定具体的保护责任目标和检查标准,并与各村委会签订耕地、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其中“基本农田不得违法占用,不得抛荒”必须列入基本条款。年终根据保护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规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酌情扣除补偿费。

  (五)检查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监管,采取动态巡查等方式对试点乡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次年起,以一年时间为单位,经市、县政府验收后,对依法保护和管理基本农田、无新增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依法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发放基本农田保护补偿金。对基本农田经批准征收的,要依法告知,并终止基本农田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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