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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

  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垦造耕地项目由县级政府或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和审计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监管,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耕地质量标准,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土壤地力标准。
  严格项目验收管理。垦造耕地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政府组织初验,批准项目立项和项目备案的单位组织验收或复核,并出具验收意见或复核意见。项目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质量评定意见,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在初验、验收和复核过程中实行联合验收制度,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共同把好项目验收关,确保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准确、建设质量符合要求。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
  (三)加强垦造耕地质量管理。垦造耕地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确保数量,提高质量。要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保项目区地块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和田间道路配套、田坎等水土保持设施完善、耕作层不少于30厘米,满足农作物种植条件。积极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其耕作层要剥离后用于垦造耕地项目特别是废弃矿山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具体由市、县(市、区)政府规定。
  要加强项目后续管护,实施地力提升工程。垦造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工作和地力提升工程,建立新增耕地质量定期监测制度,指导农作物种植,防止新增耕地抛荒,管护期不少于三年。财政部门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和地力提升。
  (四)加强垦造耕地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完善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垦造耕地各项支出。要建立垦造耕地项目投资预算制,按定额标准合理安排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工程决算和审计结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到位。要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成本回收资金管理,应将70%以上调剂收入纳入造地改田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垦造耕地。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垦造耕地资金管理,加大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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