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二)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完成单位提出分配方案统一意见后实施。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与协作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统一意见后实施。必要时由主管单位或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三)奖励经费由县科学技术局按年度申报,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一条 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获得金平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收回荣誉证书、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
金平县科技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2.《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家分组名单》
附件1: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县科学技术
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阮凤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马晓明 县科技局局长
舒春田 县财政局局长
廖能勇 县气象局局长(工程师)
吕卫红 县经贸局副局长
潘德才 县科技局副局长(农艺师)
盘金华 县科技局副局长
陈建华 县水利局副局长(工程师)
成 员:朱贵平 县科技局主任科员(高级教师)
汤启德 县建设局副局长(工程师)
胡兴华 县环保局副局长
陈德明 县交通局副局长
谢小华 县畜牧局副局长
熊永昌 县卫生局副局长(主管医师)
代荣柱 县安监局副局长
周祖寿 县农业局推广中心主任(农艺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