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金平县行政区域内的科技人员(含非科技人员),通过专利发明、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使企业年新增税金1000万元、农业良种繁育推广使农业新增产值1000万元者,由县人民政府授予特等奖,奖金10万元。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每年授予项数不超过1项。
(2)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推广新技术领域进行创新,形成了产业化;或者应用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内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或州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州内先进或县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5)在青少年科技大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按县级二等奖进行奖励;获省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的按县级三等奖进行奖励。
(6)为了推进科技进步,鼓励单位、农村、厂矿、农民、工人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凡在单位、农村、工厂等部门或个人对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或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影响较大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评审办法:
(1)申请者必须拥有知识产权,推广应用类不在奖励范围。申请者必须有知识产权认定材料,项目开展情况,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和单位效益等有关证明材料。
(2)由县科技局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纯增产值必须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以及其它不属于纯增产值范围的因素。
(3)在专家评审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议,必须通过半数以上评委同意。在此基础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县长签发获奖证书。
(4)申报可以是个人或集体。
第十条 奖金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