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异议及其处理
(一)公布征求意见:经评审的拟获奖项目,在《金平边陲报》、金平电视台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四)自治县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个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县科学技术局。县科学技术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直接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自治县科学技术局应当将核实、调查的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五)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审核: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审核;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六)对经公告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异议的,即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准授奖。若争议无法解决的项目,不再报奖。
第九条 奖励等级
(一)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个等级。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状(单位)及荣誉证书(个人)和奖金。
各奖励等级名额分配为: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员 13 11 9 7
主要完成单位(名) 1 2 3 4
奖 金 金 额(万元) 10 3 2 1
(二)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奖励项目不超过10项,特等奖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空缺。
(三)自治县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等级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