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自治县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能形成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农业上培育成功的作物新品种,稳定高产措施须经二年以上区域试验或大面积生产示范;属软科学的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实践。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按《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填写,一律打印。
(2)技术鉴定证书、评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的证明文件(其中之一即可)。
(3)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单位证明,应用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4)研究实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5)通过技术鉴定的科研成果,须按照《
云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
(三)文件数量:申报书一式4份,其中2份附件齐全。
(四)凡申报自治县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交纳评审费。
(五)申报时间: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为当年申报年度。
第七条 申报评审
(一)评审组织
(1)县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2)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科技事业,积极为全县科技事业发展服务;连续三年考核为称职以上,无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在本单位或县内以上有一定知名度的。
(二)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接受申报材料,并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
(2)评价: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自治县科学技术局组织有关专业专家进行成果验收(或鉴定、评定、评审)。通过成果验收的项目方能参加进步奖评审。
(3)评审:评审委员会专业组专家对申报的金平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进行初评后,再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