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创新性。县内外首次研制成功的或与公开的类似科学技术成果有显著区别的。
(2)具有行业先进性。已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者比县内外已公开的同类技术的水平还先进。
(3)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推广价值。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或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如净增产值、上缴税利、降低物耗能耗、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等,要有具体数据说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指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消除污染、防病治病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推广价值是指该成果能够在某一领域广泛应用。
(二)在组织推广和运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者。
(三)在较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能密切结合金平县的实际情况(如地质条件、原材料资源、厂矿工艺装备等),创造性地应用省内外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五)对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所取得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或生产发展有重要指导作用者。
(六)对自然资源及其它经济、技术等方面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具有可行数据、科学结论,对重大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的制定和生产建设的发展有实用价值者。
(七)在现代化管理、科学管理和科技情报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取得显著效果者。
(八)在参加青少年科技活动中,成绩显著,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者。
第五条 申报程序
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统一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归口关系逐级上报。
(一)县属单位或个人,由完成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县科学技术局申报。
(二)中央和省、州属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完成后对金平县经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由完成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县科学技术局申报。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第一署名单位)组织向县科学技术局申报。
(四)获得自治县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符合省、州级颁布的其它奖励条例规定的,仍可按规定向省、州申报奖励。已获州级以上奖励的项目,县级不再评奖,县人民政府按所获奖励等级对应县级奖等级给予奖励。